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聲,1648,201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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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佳達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佳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佳達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三月、一年六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一月中。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六日以法授矯字第一○八○一七三七八六○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案號:一百零五年度審交簡字第六二號、一百零四年度審交訴字第七四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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