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聲,1653,2019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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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5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博鈞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撤銷羈押及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被告所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後,被告提起上訴,於民國108 年8 月6 日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2542號受理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

是本案已脫離本院繫屬,本院自無諭知具保停止羈押之權,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廖建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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