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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勝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勝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勝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經受刑人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必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6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 108年度抗字第11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經本院 108年度聲字第13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部分,應予更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裁定可稽;
至附表編號4部分曾經與他罪經定應執行刑,惟因他罪上訴另行判決致前揭定刑裁定失其基礎,自得由本院另行定刑,併此敘明。
經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而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確皆係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日以前所犯;
及附表編號1、2、4、7部分雖不得易科罰金(其中編號 1、2、4部分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編號3、5、6、8部分則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然業據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憑(見執聲卷第2頁),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限制,而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其應執行刑。
是以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附表
┌──┬────────────────┬──────┬─────────┬────────┬─────┐
│編號│罪名 │宣告刑 │行為時 │最後事實審暨確定│確定日期 │
│ │ │ │ │判決 │ │
├──┼────────────────┼──────┼─────────┼────────┼─────┤
│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9月 │105.10.19採尿回溯 │臺灣高院106年度 │107.10.17 │
│ │ │ │26小時內某時 │上訴字第3032號 │ │
├──┼────────────────┼──────┼─────────┼────────┼─────┤
│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9月 │106.08.28 │臺北地院106年度 │107.01.29 │
├──┼────────────────┼──────┼─────────┤審訴字第831號 │ │
│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5月 │106.08.27 │ │ │
├──┼────────────────┼──────┼─────────┼────────┼─────┤
│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8月 │105.11.01 │臺北地院106年度 │107.11.21 │
├──┼────────────────┼──────┼─────────┤訴字第1號 │ │
│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4月 │105.11.01 │ │ │
├──┼────────────────┼──────┼─────────┼────────┼─────┤
│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5月 │106.12.01 │臺北地院107年度 │107.11.05 │
│ │ │ │ │審易緝字第67號 │ │
├──┼────────────────┼──────┼─────────┼────────┼─────┤
│ 7 │藥事法(轉讓禁藥) │有期徒刑2月 │106.12.01 │臺北地院108年度 │108.06.24 │
├──┼────────────────┼──────┼─────────┤審簡字第925號 │ │
│ 8 │恐嚇取財未遂 │有期徒刑4月 │106.11.30至12.0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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