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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綉玉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綉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余綉玉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5 月、5 月、11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有期徒刑8年6 月,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8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8 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41020 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 年11月2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0 年9 月2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8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4102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涂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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