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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子諺
義務辯護人 楊國薇律師
具 保 人 黃仁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仁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汪子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具保,經具保人黃仁品於民國108年6月9日繳納3萬元之保證金後,被告已於同日被釋放等情,有臺北地檢署108年6月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稽(見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14138號卷第278頁、第283頁、第284頁、第295頁)。
嗣被告於本院108年度訴字1006號案件經合法傳喚未到,並經拘提無著,有本院傳票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本院囑拘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函暨所附查訪紀錄表及報告書等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33頁、第235頁、第247頁、第287頁至第291頁)。
另經本院通知具保人應偕同或通知被告於109年8月20日到庭,惟具保人與被告均仍未到庭,此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323頁、第327頁)。
又被告住所並無遷移,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入出監簡列表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49頁、第350頁),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開規定,爰依法沒入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陳錦雯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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