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訴,454,201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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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鈿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嚴鈿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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