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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鈿人
上列被告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於辯論終結後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一百零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九一四、一五四八二號),尚有待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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