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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維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沈芳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沒收程序,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吳明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香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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