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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維祥
選任辯護人 鄭崇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1507號),前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王筱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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