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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醫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恬嘉
選任辯護人 沈志成律師
被 告 顏乾輝
選任辯護人 吳意淳律師
被 告 古貿瑜
選任辯護人 沈志成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醫偵字第47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錦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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