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重訴,4,2019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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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 年度重訴字第4 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盈吉



選任辯護人 何威儀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7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盈吉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捌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

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 、3款、第1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柯盈吉因殺人案件,前於民國108 年5 月16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之罪名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且被告無固定住居所,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難行追訴及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之規定,自108 年5 月1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本案羈押期間即將於108 年8 月15日屆滿,經本院於同年8月6 日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殺人罪之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又被告自承:無固定住、居所,平日係於宮廟中過夜等語(見本院卷第39頁),是被告逃匿以規避本案審判、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

另本件被告就檢察官所起訴之殺人罪予以否認,並辯稱其行為係屬正當防衛,是就案發當時之客觀情狀尚有對在場目擊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之必要,而被告於偵查中自承:該在場之目擊證人之前與伊係朋友關係等語(見偵卷第29頁),足認被告就案發時之客觀情狀有勾串在場目擊證人之虞,是本院認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然存在,且其羈押必要性不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干預人身自由較小之手段為替代,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況被告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之各款情形,爰裁定被告之羈押期間自108 年8 月16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 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商啓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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