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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廖珮茹
廖婉茹
共 同
輔 佐 人 廖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莫怡萍律師
被 告 駱思穎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0號0樓 駱思融
駱冠霖
兼上三人之
共同輔佐人 廖玲瑛
廖啟超
廖啟光
廖海崴
廖婉君
兼上二人之
共同輔佐人 廖啟清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108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背信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廖珮茹、廖婉茹之訴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等影本所載。
二、被告駱思穎等9人之答辯或陳述均詳如共同訴訟代理人李建民律師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等影本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駱思穎、駱思融、駱冠霖、廖玲瑛、廖啟超、廖啟光、廖海崴、廖婉君、廖啟清等9人被訴背信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2人之訴,自均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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