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金訴,26,2019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錦政



選任辯護人 陳家祥律師
陳忠儀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7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梁錦政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吳承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