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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錦政
選任辯護人 陳家祥律師
陳忠儀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7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梁錦政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吳承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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