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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訴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致平
選任辯護人 劉師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年度偵字第8313號、106年度偵字第207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孫致平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就被告孫致平被訴部分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孫致平業於民國111年1月23日死亡等情,此有死亡證明書影本及被告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前揭法條,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林彥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温偲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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