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金訴,8,2019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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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偉衍
選任辯護人 黃秀禎律師
潘玉蘭律師
宋明潭律師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惟按關於犯罪後之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乃至犯罪行為人事後彌補、賠償損害之數額及程度,均為法院量刑時之重要考量。
查本案被告與各投資人截至目前為止,雖仍無法達成和解,但被告已提出一定和解方案,並表示家中房產已開始進行拍賣程序,未來應能得款償還投資人等情(告訴人刑事陳述意見(二)狀,甲卷一第271 頁;
被告刑事陳報狀,甲卷一第273 頁以下),是關於被告能否償還投資人及其數額多少,與被告日後如受有罪判決之量刑問題甚為攸關,尚應再行調查,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李鴻維
法 官 紀凱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温偲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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