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附民,150,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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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50號
原 告 侯信均

被 告 黃郁華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30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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