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附民,170,201908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70號
原 告 陳宥任
被 告 汪可全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汪可全被訴妨害名譽之刑事案件,因原告陳宥任撤回告訴,此有原告所提出之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255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且原告未聲請本院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移送民庭,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

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潘美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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