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附民,190,201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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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90號
原 告 王麗玉
被 告 王柏文
李光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93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李佳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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