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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21號
原 告 張嘉祥
張松華
張深
張清
張信夫
張嘉晉
張嘉尚
張安邦
張士賢
張仕文
被 告 張銘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10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錦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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