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附民,221,2019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21號
原 告 張嘉祥


張松華


張深
張清

張信夫
張嘉晉


張嘉尚

張安邦
張士賢

張仕文

被 告 張銘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10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錦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