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附民,238,2019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38號
原 告 江美秋
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蔡尚琪律師
被 告 賴育芳
陳國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6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林祐宸
法 官 劉宇霖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