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附民,263,2019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63號
原 告 戴以琳
被 告 顏佳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12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蔡英雌

法 官 趙書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