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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13號
原 告 彭怡菁
被 告 胡功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47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洪翠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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