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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319號
原 告 莊杉隆
被 告 邱煥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易字第49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495 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宋雲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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