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附民,35,201908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劉以云
被 告 黃志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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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15號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陳思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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