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附民,393,2019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93號
原 告 劉興政
被 告 許紘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黃子溎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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