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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36號
原 告 3327-HV107251(年籍詳卷)
被 告 賈子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15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宋雲淳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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