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附民,455,2019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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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55號
原 告 麥仲宇
被 告 柯廷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8年度易字第4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趙耘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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