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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 年度附民字第465 號
原 告 劉國龍
被 告 周建仲
上列被告周建仲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192 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劉國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商啓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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