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9,交簡上附民,4,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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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宋穎婕
被 告 賴信宏

上列被告賴信宏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上第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趙書郁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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