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廖國鈞
被 告 蕭燕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68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郭 嘉
法 官 李陸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