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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蕭婌蕙
被 告 施健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黃鈺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尚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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