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9,侵附民,5,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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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0000甲000000 (真實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9年度侵訴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蔡英雌

法 官 林怡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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