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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AW000-A10809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8年度侵訴字第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蔡英雌
法 官 林怡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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