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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誌駿
選任辯護人 王文成律師
詹凱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即高誌駿涉犯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誌駿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吳明蒼
法 官 黃鈺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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