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9,原訴,17,202008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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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原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啟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度偵字第11950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75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88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09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21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3534號),嗣被告於本院審判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卯○○犯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含沒收)」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含沒收)」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捌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卯○○、玄○○(另為免訴判決)、少年劉○宏(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自民國107年10月間某日起,陸續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阿傑」、「閃電俠」、「畢卡索」之成年男子等人所屬之詐騙集團,擔任車手負責領取詐騙所得之贓款,卯○○另兼任向車手玄○○、少年劉○宏收取詐騙所得之贓款,並轉交予上開詐騙集團上游(即俗稱「收水」之工作),渠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先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如附表一所示之亥○○、壬○○、癸○○、酉○○、未○○、乙○○、宙○○、戊○○、丙○○、寅○○、宇○○、伍家豪、己○○、丑○○、D○○、甲○○、辰○○、地○○、午○○、丁○○、申○○、C○○、黃○○、子○○、A○○、E○○、B○○、巳○○、庚○○、天○○、辛○○、戌○○等人,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手法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一所示之亥○○等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或網路轉帳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內,再由卯○○、玄○○、少年劉○宏於附表一所示提款時間、地點,以提款卡領取贓款,並將款項均交付予卯○○,而卯○○於扣除自身及玄○○、少年劉○宏提領數額1%報酬後,即依詐騙集團上游成員指示將款項轉交上游。

嗣如附表一所示之亥○○等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酉○○、戊○○、未○○、乙○○、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暨亥○○、壬○○、寅○○、宇○○、伍家豪、己○○、丑○○、甲○○、辰○○、地○○、午○○、丁○○、申○○、C○○、黃○○、子○○、E○○、B○○、巳○○、庚○○、天○○、辛○○、戌○○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陳轉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申○○、C○○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轉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被告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

其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卷二第194、195頁),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本案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卯○○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273、274頁、第453頁、第509頁,卷二第194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玄○○、少年劉O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嘉市警刑大偵三字第1081083105號卷第1頁至第7頁、第16頁至第26頁,少連偵109卷一第31頁至第47頁、第131頁至第139頁,少連偵109卷三第89頁至第101頁)、證人即告訴人亥○○、壬○○、酉○○、未○○、乙○○、戊○○、丙○○、寅○○、宇○○、伍家豪、己○○、丑○○、甲○○、辰○○、地○○、午○○、丁○○、申○○、C○○、黃○○、子○○、E○○、B○○、巳○○、庚○○、天○○、辛○○、戌○○、證人即被害人癸○○、D○○、宙○○、A○○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嘉市警刑大偵三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9頁至第11頁、第37頁至第46頁、第139頁至第141頁,嘉市警刑大偵三字第1081083105號卷第16頁至第26頁、第48頁至第50頁、第51頁至第55頁、第56頁至第58頁、第59頁至第61頁、第62頁至第65頁、第66頁至第68頁、第69頁至第79頁、第80頁至第84頁、第85頁至第88頁、第89頁至第91頁、第139頁至第141頁,少連偵109卷一第279頁至第281頁、第291頁至第292頁、第301頁至第304頁、第312頁至第315頁、第336頁至第339頁、第350頁至第353頁、第367頁至第370頁、第381頁至第385頁、少連偵109卷二第29頁至第33頁、第51頁至第52頁、第67頁至第71頁、第91頁至第97頁、第117頁至第121頁、第201頁至第205頁、第221頁至第225頁、第014頁至第251頁、第253頁至第255頁、第273頁至第277頁、第307頁至第311頁、第333頁至第335頁、少連偵109卷三第29頁至第47頁、第89頁至第101頁,少連偵75卷第51頁至第53頁)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亥○○提出之國泰世華交易明細表1紙、告訴人申○○提出之臺灣土地銀行、第一銀行及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告訴人C○○提出之中華郵政交易明細表3紙、中華郵政及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被告卯○○提款畫面)、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被告卯○○、同案少年提款畫面)、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被告卯○○提款畫面)、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少年提款畫面)、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少年提款畫面)、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少年提款畫面)、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少年提款畫面)、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少年提款畫面)、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少年提款畫面)、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少年提款畫面)、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少年提款畫面)、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少年提款畫面)、同案少年提領時間地點一覽表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告訴人黃○○提出之永豐銀行交易明細表、告訴人子○○提出之中華郵政交易明細表、被害人A○○提出之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表、告訴人E○○提出之中華郵政交易明細表、告訴人巳○○提出之玉山銀行交易明細表、告訴人天○○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表、告訴人辛○○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告訴人戌○○提出之網路交易畫面截圖、被害人A○○提出之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及內頁、告訴人庚○○提出之中華郵政交易明細表3紙、告訴人E○○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9月24日兆銀總集字第1080052032號函及檢附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告訴人B○○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表、同案被告玄○○提領熱點及提領時間對照表各1紙、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被告玄○○提款畫面)、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被告玄○○提款畫面)、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被告玄○○提款畫面)、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被告玄○○提款畫面)、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被告玄○○提款畫面)、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被告玄○○提款畫面)、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被告玄○○提款畫面)、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被告玄○○提款畫面)、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被告玄○○提款畫面)、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被告玄○○提款畫面)、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被告玄○○提款畫面)、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被告玄○○提款畫面)、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被告玄○○提款畫面)、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被告玄○○提款畫面)、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被告玄○○提款畫面)、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被告玄○○提款畫面)、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被告玄○○提款畫面)、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被告玄○○提款畫面)、同案少年提領熱點及提領時間對照表各1紙、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少年提款畫面)、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少年提款畫面)、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少年提款畫面)、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少年提款畫面)、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少年提款畫面)、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少年提款畫面)、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少年提款畫面)、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少年提款畫面)、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少年提款畫面)、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少年提款畫面)、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少年提款畫面)、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少年提款畫面)、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編號HC00000000)及ATM監視器畫面截圖(同案少年提款畫面)、被害人癸○○深坑區農會、華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表各1紙、告訴人戊○○提出之新光銀行交易明細表、告訴人未○○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及對話紀錄截圖、被害人宙○○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乙○○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丙○○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被害人D○○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告訴人甲○○提出之華南銀行交易明細表1紙及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丑○○提出之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伍家豪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及存摺封面、告訴人宇○○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寅○○提出之中華郵政交易明細表1紙、告訴人己○○提出之通話記錄翻拍照片、華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2紙、告訴人地○○提出之中華郵政交易明細表2紙、告訴人辰○○提出之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表、台中銀行交易明細表各1紙、告訴人丁○○提出之ATM轉帳畫面翻拍照片1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4月25日台新總作文二字第1080008872號函及檢附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沙鹿分行108年4月12日合金東沙鹿字第1080001063號函及檢附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園分行108年4月15日北富銀雙園字第1080000012號函及檢附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臺灣銀行華江分行108年4月16日華江營密字第10800013691號函及檢附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墘分行108年4月19日合金埔墘字第1080001243號函及檢附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臺南分行108年4月12日合金北臺南字第1080001400號函及檢附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8年4月9日108忠法查密字第28444號函及檢附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4月2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41603號函及檢附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8年4月10日彰作管字第10820002257號函及檢附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4月10日儲字第1080080591號函及檢附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4月15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089911875號函及檢附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5日儲字第1080290322號函及檢附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8年12月6日108忠法查密字第B5693號函及檢附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被告卯○○於ATM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6紙等在卷可稽(見嘉市警刑大偵三字0000000000號卷第34頁、第109頁至第117頁、第147頁至第151頁、第174頁至第179之1頁、第180頁至第186之2頁、第187頁至第206頁,嘉市警刑大偵三字0000000000號卷第143頁至第161頁,嘉市警刑大偵三字0000000000號卷第56頁、第81頁、第89頁、第113頁、第127頁、第149頁、第164頁、第176頁,少連偵88卷第37頁至第39頁、第47頁、第54頁、第65頁至第67頁、第81頁至第87頁、第89頁,少連偵109卷一第53頁至第58頁、第59頁至第61頁、第63頁至第65頁、第67頁至第69頁、第71頁至第73頁、第75頁至第77頁、第79頁至第81頁、第83頁至第85頁、第87頁至第89頁、第91頁至第93頁、第95頁至第97頁、第99頁至第101頁、第103頁至第105頁、第107頁至第109頁、第111頁至第113頁、第115頁至第117頁、第119頁至第121頁、第123頁至第125頁、第127頁至第129頁、第149頁至第152頁、第153頁至第155頁、第157頁至第159頁、第161頁至第163頁、第165頁至第167頁、第169頁至第171頁、第173頁至第175頁、第177頁至第179頁、第181頁至第183頁、第185頁至第187頁、第189頁至第191頁、第193頁至第195頁、第197頁至第199頁、第201頁至第203頁、第297頁至第298頁、第307頁、第321頁至第332頁、第346頁至第347頁、第359頁至第363頁、第374頁、第391頁、卷二第43頁至第47頁、第61頁至第63頁、第83頁至第85頁、第109頁、第217頁、第241頁至第243頁、第291頁、第323頁至第325頁、第341頁、第351頁至第356頁、第357頁至第361頁、第363頁至第367頁、第369頁至第377頁、第379頁至第383頁、第385頁至第389頁、第391頁至第393頁、第395頁至第401頁、第403頁至第408頁、第409頁至第429頁、第431頁至第435頁、第437頁至第439頁、卷三第7頁至第11頁、第15頁至第20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卷第195頁至第205頁),足徵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二)被告與同案被告玄○○、少年劉○宏、「閃電俠」、「畢卡索」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又被告持提款卡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多次提領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入帳戶之款項,再交回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之行為,乃基於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侵害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四)被告對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被告與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所犯如附表一所示32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分別係對不同被害人實施詐術而詐得財物,所侵害者係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罪時間亦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又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其中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之加重,並非對於個別特定之行為而為加重處罰,其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對一切犯罪皆有其適用,自屬刑法總則加重之性質;

至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加重,係對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則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非字第306號判決參照)。

經查,被告於本件行為時,係年滿20歲之成年人,而少年劉○宏係92年7月生,於案發時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是被告就附表一編號9、12至13、17至20、22至32所示與少年劉○宏共同詐欺取財之各次犯行,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

(七)爰審酌被告前有詐欺、毒品之前科記錄(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非佳,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貪圖不法所得,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及收水工作,並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使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與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及求償困難,助長詐騙歪風,有礙於檢警偵辦破案及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實應予非難;

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亥○○、C○○、黃○○、丑○○、己○○、午○○、丁○○、戊○○、未○○、伍家豪、地○○、子○○、申○○、被害人癸○○、D○○達成和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見審原訴卷第211至214頁、本院卷一第317至320頁、第541、542頁),然因入監服刑,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被害人等,兼衡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粗工、月收入約3萬多元之家庭經濟狀況,及被告之犯罪目的、手段、詐取財物之金額、所擔任之角色分工、參與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含沒收)」欄所示之刑,另考量被告多次犯行均為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期間所為,犯罪時間接近,行為態樣類似等節,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八)沒收:1.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又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

因此,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其個人確無所得或無處分權限,且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89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伊有參與提領的部分均有拿到報酬,金額是渠等提領款項的百分之1,伊從中抽取渠等車手之報酬後,再統一由伊轉交上游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33頁),故應認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為1萬3,289元(即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犯罪所得,其計算公式如下:230元+600元+20元+800元+490元+560元+460元+300元+180元+171元+300元+300元+540元+900元+700元+231元+500元+510元+900元+300元+880元+776元+290元+200元+112元+200元+271元+126元+592元+600元+210元+40元=13,289元),揆諸上開判決意旨,應以被告實際取得之1萬3,289元為其犯罪所得。

又其雖與告訴人亥○○等人達成和解,然均尚未賠償,業如前述,自難認該款項已實際發還被害人,而該等金額既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婉儀提起公訴,檢察官朱立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思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或面交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人 提領時間 地點 提領金額 犯罪所得(新臺幣) (新臺幣) 1 告訴人亥○○ 於107年10月20日19時0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賣家來電,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將被連續扣繳12個月,要協助取消設定,致告訴人誤信而應對方指示而受騙匯款。
107年10月21日16時41分許 2萬3,000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卯○○ 107年10月21日16時47分 嘉義市○○路000號(嘉義站前郵局) 2萬5,000元 (2萬3,000元*1%=230元) 卯○○ 107年10月21日16時48分 嘉義市○○路000號(嘉義站前郵局) 1萬3,000元 2 被害人癸○○ 於107年11月15日10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假冒健保局人員佯稱因涉及刑案需要交出帳戶存摺,要代保管被害人之帳戶,致被害人誤信而應對方指示而受騙。
無 (面交被害人癸○○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存摺,由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存款),面交日期為107年11月15日 10萬元 無 (面交被害人自身帳戶,由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存款) 玄○○ 107年11月15日11時56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新店分行) 3萬元 (6萬元*1%=600元) 玄○○ 107年11月15日11時57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新店分行) 3萬元 3 告訴人酉○○ 於107年11月17日14時30分許,告訴人酉○○看到詐欺集團在臉書上販售乙太幣之貼文,因而陷於錯誤,向詐欺集團表示欲購買虛擬貨幣乙太幣,經詐欺集團成員與告訴人約定交易,並要求告訴人先行匯款,致告訴人誤信而應對方指示而受騙匯款。
107年11月17日15時14分許 2,000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玄○○ 107年11月17日15時25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安城門市) 2,000元 (2,000元*1%=20元) 4 告訴人乙○○ 先於107年10月間,接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告訴人之友人,告以已更換號碼等語,其後復於107年11月20日11時04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並佯稱借款,致告訴人誤信而應對方指示而受騙匯款。
107年11月20日11時32分許 3萬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號帳戶 玄○○ 107年11月20日12時18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蘆正) 2萬元 (8萬元*1%=800元) 107年11月20日12時20分 2萬元 107年11月20日11時59分許 5萬元 玄○○ 107年11月20日12時24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蘆洲空大郵局) 2萬元 107年11月20日12時26分 2萬元 5 告訴人未○○ 於107年11月20日12時許,告訴人在臉書上欲購買虛擬貨幣乙太幣,詐欺集團成員與告訴人約定交易,並要求告訴人先行匯款,致告訴人誤信而應對方指示而受騙匯款。
107年11月20日18時25分許 5萬元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玄○○ 107年11月20 日18時39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安城門市) 2萬元 (4萬9,000元*1%=490元) 玄○○ 107年11月20日18時47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百豐) 2萬元 107年11月20日18時49分 9,000元 6 被害人宙○○ 於107年11月21日19時53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商家邁思町客服來電,佯稱解除多筆付款,致被害人誤信而應對方指示而受騙匯款。
107年11月21日21時0分許 2萬6,028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號帳戶 玄○○ 107年11月21日21時21分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涵碧) 2萬元 (5萬5,998元*1%=560元) 107年11月21日21時24分 6,000元 107年11月21日21時14分許 1萬9,985元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 玄○○ 107年11月21日21時32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新店頂城郵局) 2萬元 107年11月21日21時20分許 9,985元 107年11月21日21時33分 1萬元 7 告訴人戊○○ 於107年11月21日18時39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網路商家客服來電,佯稱解除多筆付款,致告訴人誤信而應對方指示而受騙匯款。
107年11月21日21時44分許 3萬元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 玄○○ 107年11月21日21時57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安城門市) 2萬元 (4萬6,000元*1%=460元) 107年11月21日21時45分許 1萬6,000元 107年11月21日21時58分 2萬元 107年11月21日21時59分 6,000元 8 告訴人丙○○ 於107年11月21日21時39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網路商家衝組文創客服來電,佯稱要解除大筆訂單,致告訴人誤信而應對方指示而受騙匯款。
107年11月21日23時40分許 2萬9,988元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號帳戶 玄○○ 107年11月21日23時52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店雙城郵局) 2萬元 (3萬元*1%=300元) 玄○○ 107年11月21日23時54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康曜) 1萬元 9 告訴人寅○○ 於107年12月2日15時58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賣家來電,佯稱解除多筆訂單,致告訴人誤信而應對方指示而受騙匯款。
107年12月2日17時7分許 1萬7,98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柏宏 107年12月2日17時10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綠雅) 1萬8,000元 (1萬7,985元*1%=180元) 10 告訴人宇○○ 於107年12月2日13時29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商家QUEEN SHOP客服來電,佯稱解除重複訂單,致告訴人誤信而應對方指示而受騙匯款。
107年12月2日18時4分許 1萬7,123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玄○○ 107年12月2日18時11分 新北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三峽分行) 2萬元 (1萬7,123元*1%=171元) 11 告訴人伍家豪 於107年12月2日17時1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商家蝦皮拍賣客服來電,佯稱解除重複扣款,致告訴人誤信而應對方指示而受騙匯款。
107年12月2日18時9分許 2萬9,989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玄○○ 107年12月2日18時12分 新北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三峽分行) 2萬元 (2萬9,989元*1%=300元) 107年12月2日18時13分 2萬元 107年12月2日18時14分 2萬元 12 告訴人壬○○ 於107年12月2日17時31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成員假冒佯稱為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來電,致告訴人誤信而應對方指示而受騙匯款(解除分期付款)。
107年12月2日18時24分許 2萬9,987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6 劉柏宏 108年12月02日18時27分 新北市○○區○○路00號(合庫商銀三峽分行) 2萬元 (2萬9,987元*1%=300元) 108年12月02日18時28分 1萬元 13 告訴人己○○ 於107年12月2日19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媽咪拜購物網站客服來電,佯稱解除多筆訂單,致告訴人誤信而應對方指示而受騙匯款。
107年12月2日23時3分許 2萬9,987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柏宏 107年12月2日23時11分 新北市○○區○○○路00號(鶯歌郵局) 5萬4,000元 (5萬4,000元*1%=540元) 107年12月2日23時8分許 2萬4,123元 14 告訴人丑○○ 於107年12月3日9時37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告訴人之友劉秀蓉來電,佯稱借款,致告訴人誤信而應對方指示而受騙匯款。
107年12月3日11時44分許 15萬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玄○○ 107年12月3日12時3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桃園同安店) 2萬元 (9萬元*1%=900元) 107年12月3日12時4分 2萬元 107年12月3日12時5分 2萬元 107年12月3日12時6分 2萬元 107年12月3日12時6分 1萬元 15 被害人D○○ 於107年12月3日11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被害人之朋友來電,佯稱借款,致被害人誤信而應對方指示而受騙匯款。
107年12月3日13時許 7萬元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玄○○ 107年12月3日15時8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興源) 2萬元 (7萬元*1%=700元) 107年12月3日15時9分 2萬元 107年12月3日15時10分 2萬元 107年12月3日15時12分 1萬元 16 告訴人甲○○ 於107年12月3日16時31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商家媽咪拜客服來電,佯稱解除重複付款,致告訴人誤信而應對方指示而受騙匯款。
107年12月3日18時29分許 2萬3,123元 臺灣企銀00000000000號帳戶 玄○○ 107年12月3日18時32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1樓(花旗銀行桃園分行) 2萬元 (2萬3,123元*1%=231元) 107年12月18時33分 1萬2,000元 17 告訴人辰○○ 於107年12月3日20時20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台中銀行客服來電,佯稱解除重複扣款,致告訴人誤信而應對方指示而受騙匯款。
107年12月3日21時43分前某時 2萬9,985元 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柏宏 107年12月3日21時44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1樓(花旗銀行桃園分行) 2萬元 (5萬元*1%=500元) 107年12月3日21時44分 1萬元 107年12月3日21時56分許 2萬0,985元 107年12月3日22時 2萬元 18 告訴人地○○ 於107年12月3日21時46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瘋狂賣客網站客服來電,佯稱解除多筆訂單,致告訴人誤信而應對方指示而受騙匯款。
107年12月3日21時55分許 2萬9,987元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柏宏 107年12月3日22時1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1樓(花旗銀行桃園分行) 2萬元 (5萬0,984元*1%=510元) 107年12月3日22時1分 2萬元 107年12月3日21時58分許 2萬0,997元 107年12月3日22時2分 1萬2,000元 19 告訴人午○○ 於107年12月3日20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力大圖書店購物客服來電,佯稱解除重複扣款,致告訴人誤信而應對方指示而受騙匯款。
107年12月3日23時2分許 4萬9,988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柏宏 107年12月3日23時27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1樓(花旗銀行桃園分行) 2萬元 (8萬9,975元*1%=900元) 107年12月3日23時6分許 9,999元 107年12月3日23時27分 2萬元 107年12月3日23時28分 2萬元 107年12月4日0時32分許 2萬9,988元 劉柏宏 107年12月4日0時47分 桃園市○○區○○○路○段00號1樓(花旗銀行桃園分行) 2萬元 107年12月4日0時47分 1萬元 107年12月4日0時48分 2萬元 20 告訴人丁○○ 於107年12月8日9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海生館客服來電,佯稱解除重複扣款,致告訴人誤信而應對方指示而受騙匯款。
107年12月8日22時27分許 2萬9,985元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柏宏 107年12月8日22時29分 新北市○○區○○路00號(OK超商三重成功店) 2萬元 (2萬9,985元*1%=300元) 107年12月8日22時29分 1萬元 21 告訴人申○○(含併辦) 於107年12月10日17時17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第一銀行客服人員來電,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分期約定轉帳,將被連續扣繳12個月,要協助取消設定,致告訴人誤信而應對方指示而受騙匯款 107年12月18日17時51分許 2萬9,989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卯○○ 107年12月18日18時 嘉義市○○路000號(嘉義站前郵局) 6萬元 (8萬8,000元*1%=880元) 107年12月18日17時53分許 2萬9,985元 卯○○ 107年12月18日18時2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南嘉義分行) 2萬元 107年12月18日17時55分許 2萬8,985元 卯○○ 107年12月18日18時3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南嘉義分行) 8,000元 22 告訴人C○○(含併辦) 於107年12月18日18時10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奇摩商城客服來電,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將重複扣款,要協助取消設定,需操作ATM解除設定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因而受騙匯款。
107年12月18日18時10分許 2萬9,989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卯○○ 107年12月18日18時18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南嘉義分行) 2萬元 (7萬7,628元*1%=776元) 107年12月18日18時13分許 6,669元 卯○○ 107年12月18日18時19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南嘉義分行) 1萬7,000元 107年12月18日18時26分許 2萬4,985元 劉柏宏 107年12月18日18時34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站前郵局) 2萬5,000元 107年12月18日18時33分許 1萬5,985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劉柏宏 107年12月18日18時43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萊爾富嘉義站前店) 2萬元(含該帳戶既有餘額1萬4,028元) 劉柏宏 107年12月18日18時44分 1萬元 23 告訴人黃○○ 於107年12月18日18時12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告訴人上網購物,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將被連續扣款,需操作ATM解除設定等語,致告訴人因而受騙匯款。
107年12月18日18時47分許 2萬9,985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劉柏宏 107年12月18日18時54分 嘉義市○○路000號(統一嘉華店) 2萬元 (2萬9,000元*1%=290元) 劉柏宏 107年12月18日18時57分 嘉義市○○路000號(全家嘉義鑫愛店) 9,000元 24 告訴人子○○ 於107年12月18日17時22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告訴人上網購物,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將付款多筆訂單,需操作ATM解除設定等語,告訴人因而受騙匯款。
107年12月18日19時10分許 2萬9,987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劉柏宏 107年12月18日19時14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南嘉義分行) 2萬元 (2萬元*1%=200元) 25 被害人A○○ 於107年12月18日18時37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店家並告知被害人一直收到12筆訂單,要協助取消訂單,需操作ATM解除設定等語,被害人因而受騙匯款。
107年12月18日19時13分許 1萬1,230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劉柏宏 107年12月18日19時15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南嘉義分行) 2萬元(含告訴人子○○受詐騙之9,987元) (1萬1,230元*1%=112元) 劉柏宏 107年12月18日19時19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南嘉義分行) 1,000元 26 告訴人E○○ 於107年12月18日19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告訴人上網購物,因將付款多筆訂單,需操作ATM解除設定等語,致告訴人因而受騙匯款。
107年12月18日20時3分許 2萬6,985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劉柏宏 107年12月18日20時12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南嘉義分行) 2萬元 (2萬元*1%=200元) 27 告訴人B○○ 於107年12月18日19時33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告訴人上網購物,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將被連續扣款,需操作ATM解除設定等語,致告訴人因而受騙匯款。
107年12月18日20時4分許 2萬7,123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柏宏 107年12月18分20時12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南嘉義分行) 2萬元(包括告訴人E○○被害6,985元) (2萬7,123元*1%=271元) 劉柏宏 107年12月18日20時13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南嘉義分行) 1萬4,000元 28 告訴人巳○○ 於107年12月18日19時48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告訴人上網訂房,因有問題被連續扣款,需操作ATM解除設定等語,致告訴人因而受騙匯款。
107年12月18日20時26分許 6,183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劉柏宏 107年12月18日20時28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南嘉義分行) 2萬元 (1萬2,647元*1%=126元) 107年12月18日20時28分許 6,464元 29 告訴人庚○○ 於107年12月17日21時29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告訴人上網購物,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將被連續扣款,需操作ATM解除設定等語,致告訴人因而受騙匯款。
107年12月18日20時38分許 2萬9,989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柏宏 107年12月18日20時46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站前郵局) 2萬元 (5萬9,200元*1%=592元) 107年12月18日20時45分許 6,123元 劉柏宏 107年12月18日20時49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南嘉義分行) 1萬6,000元 107年12月18日21時46分許 2萬3,123元 劉柏宏 107年12月18日21時50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萊爾富嘉義義昌店) 2萬元 劉柏宏 107年12月18日21時51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萊爾富嘉義義昌店) 3,000元 劉柏宏 107年12月18日22時3分 嘉義市○○路000號(合作金庫南嘉義分行) 200元 30 告訴人天○○ 於107年12月18日19時57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告訴人上網購物,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將被連續扣款,需操作ATM解除設定等語,致告訴人因而受騙匯款。
107年12月18日21時0分許 2萬9,985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柏宏 107年12月18日21時9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南嘉義分行) 2萬元 (5萬9,970元*1%=600元) 107年12月18日21時8分許 2萬9,985元 劉柏宏 107年12月18日21時9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南嘉義分行) 2萬元 劉柏宏 107年12月18日21時10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南嘉義分行) 2萬元 31 告訴人辛○○ 於107年12月18日20時28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告訴人上網購物,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將被連續扣款,需操作ATM解除設定等語,致告訴人因而受騙匯款。
107年12月18日21時25分許 2萬0,985元 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柏宏 107年12月18日21時34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南嘉義分行) 2萬元 (2萬0,985元*1%=210元) 劉柏宏 107年12月18日21時35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南嘉義分行) 1,000元 32 告訴人戌○○ 於107年12月18日20時54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告訴人上網購物,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將被連續扣款,需操作ATM解除設定等語,致告訴人因而受騙匯款。
107年12月18日21時38分許 4,101元 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柏宏 107年12月18日21時44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萊爾富嘉義義昌店) 4,000元 (4,000元*1%=40元)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含沒收) 1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參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陸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陸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壹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肆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參拾壹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壹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柒拾陸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貳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壹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陸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貳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壹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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