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9,原附民,11,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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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林正宜
被 告 何致勳
楊曜綸

(現寄押在法務部○○○○○○○○○○○)
戴瑋謙


潘柏源

(現寄押在法務部○○○○○○○○○○○)
黃克倫(原名:林克倫)


李銳祥
呂坤衛

(現寄押在法務部○○○○○○○○○○○)
卓家慶
許忠幃


(現在法務部○○○○○○○○○○○執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6號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6號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劉庭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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