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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鄭秋如
被 告 楊曜綸
(現寄押在法務部○○○○○○○○○○○)
戴瑋謙
潘柏源
(現寄押在法務部○○○○○○○○○○○)
潘淑芳(即潘柏源成年前之法定代理人)
黃鈺順(即黃克倫成年前之法定代理人)
李銳祥
呂坤衛
(現寄押在法務部○○○○○○○○○○○)
卓家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6號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6號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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