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勝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408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含外包裝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參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勝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06年度毒偵字第40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0.3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張勝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466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7年4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40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扣案之煙草1包(含外包裝1只,淨重0.41公克,取樣0.03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38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11月7日調科壹字第10623026980號鑑定書附卷可憑(見聲沒卷第6頁),為違禁物無訛,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上開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