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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UDSON HUGH WILLIAM(澳大利亞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32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執聲字第1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成分藍綠色圓形錠劑貳顆(驗餘淨重合計零點陸壹伍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HUDSON HUGH WILLIAM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2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8月1日確定,嗣於109年7月3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惟扣案含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藍綠色圓形錠劑2顆(驗餘淨重合計0.6159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8月1日確定,嗣於109年7月3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緩起訴處分書1 紙在卷可參。
而扣案藍綠色圓形錠劑2顆,經送檢驗結果,內含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PMA)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6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1 紙附卷可按,屬違禁物,除於鑑驗時因已滅失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少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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