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9,單禁沒,386,2020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盈旭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而無法完全析離之殘渣袋壹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盈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 109年度毒偵緝字第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殘渣袋1袋,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毀。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刑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民國105年7月1日施行之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

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自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前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殘渣袋1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經乙醇沖洗,並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 /MS)法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08年7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憑(見臺北地檢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527號卷第86頁),而該殘渣袋與內含之毒品殘渣依現行鑑定方法無法完全析離,是該殘渣袋與內含之殘渣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毋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