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9,單禁沒,396,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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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智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45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執聲字第1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復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智頤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45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09年8月1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驗餘淨重0.1458公克),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1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48頁)。

而盛裝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因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上開扣案物品亦同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上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應沒收銷燬之;

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毒偵卷第6頁、第32頁反面),揆諸上開說明,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仍得單獨宣告沒收。

是聲請人所為之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思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1 白色透明結晶 1袋(驗餘淨重0.1458公克) 2 吸食器 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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