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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品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秘密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315條之2之妨害秘密罪者,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15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
三、法院調查結果,被告陳品諺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
而附表所示之物,是被告竊錄內容之附著物,有被告之供述、手機數位鑑識資料報告可以做為證據,足認屬違禁物,應宣告沒收。
因此,聲請人之聲請與前述規定相符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附表
物品名稱及數量 IPHONE 8 PLUS 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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