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維權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1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BURBERRY」商標圖樣之圍巾肆條,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維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5358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4月13日確定,並於109年4月1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如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綠保字第123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仿冒寶莉(BURBERRY)圍巾4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盧維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535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7年4月13日確定,並於109年4月1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在案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扣案之仿冒「BURBERRY」商標圖樣之圍巾4條,經鑑定後確屬仿冒「BURBERRY」商標圖樣之商品,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綠保管字第123號扣押物品清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列印資料、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及授權委任狀等件存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