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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俊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127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1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俊憲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273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7月24日確定,並於109年7月2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者,對於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販售如附表所示之物,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273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8年7月24日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足憑。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鑑驗結果,認屬於「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列管物種現生象之象牙製品乙節,有該館107年11月30日館生字第1070009441號函在卷可稽,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
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子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沒收名稱 數量 1 鑲崁造形象牙茶籤(叉) 1個(編號1) 2 鑲崁造形象牙茶籤(叉) 1個(編號5) 3 鑲崁造形象牙茶籤(叉) 1個(編號9) 4 鑲崁造形象牙茶籤(叉) 1個(編號10) 5 鑲崁造形象牙茶籤(叉) 1個(編號12) 6 象牙板片(竹雕) 1個(編號14) 7 象牙茶漏 1個(編號15) 8 鼻煙壺 1個(編號16) 9 象牙鑲玉手鐲 1個(編號17) 10 象牙珠 1個(編號19) 11 月牙銀雕象牙墜飾 1個(編號20) 12 象牙茶柄茶籤(叉) 1個(編號22) 13 象牙柄茶道具(掀茶蓋用) 1個(編號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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