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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簡上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陳銀城
被 告 林炳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交簡上字第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廖棣儀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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