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9,審交重附民,19,2020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徐開慧
原告兼上一
人之監護人 周淑芬
原 告 徐建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惠筠律師
被 告 陳世傑
世強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麗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8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余欣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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