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9,審交重附民,20,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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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李溱
鄭憶珊
鄭子瑜


被 告 賀永生
上列被告賀永生因本院109年度審交訴字第70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9年度審交簡字第22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李溱、鄭憶珊及鄭子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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