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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黃豐華
蘇威煔
蘇筠涵
蘇煜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成翔律師
林 芸律師
被 告 王銘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交簡字第2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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