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9,審交附民,410,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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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0號
原 告 朱徐秋娥
訴訟代理人 朱炳炤
被 告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被 告 黃景榮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審交簡字第21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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