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9,審交附民,427,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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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7號
原 告 官嘉鵬
被 告 石洛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3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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